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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关于房子离婚的案件逐年上升,房产的也成为最热的话题。本故事中的女主人公在与丈夫同居时,掏出四万元买房和装修,苦苦等待丈夫七年后,却另寻心爱,离婚后却被告上法庭,要求“搬家”。
记者昨悉,硚口区法院认定,4万元系女方成容出资,其按出资比例对房屋享有34%的所有权。
今年49岁的成容(化名)是江苏人,1992年在武汉一百货公司上班期间,与同事汪志(化名)关系要好,后两人同居。3年后,成容离婚。
同居七年后,两人共同出资11万余元,买下硚口区长堤街一套70余平方米的房屋,成容出了4万元,后又单独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一直居住。但成容不知道,汪志已私下将房屋两证办在自己名下。
2001年,汪志与妻子离婚。正当成容庆幸自己守得云开见月明时,汪志却另结“新欢”。
2002年6月,忍无可忍的成容决定与汪分手,两人签了一份《支助协议书》,约定:汪志愿意支助成容生活创业费,支助方法为第一次支助12万元整(分三次支付),从2005年6月1日起,以后每三年,汪支助成4万元;以此类推,总支助金额为50万元。但汪志支付了第一笔4万元以后,再也没有给钱。
更让成容想不到的是,去年2月,汪志竟告上法庭,要求成容腾退两人曾经的“爱巢”。感到委屈的成容提出反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今年3月,硚口区法院判决,成容按出资比例,对诉争房屋享有34%的产权份额。汪志不服,已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承办法官:此案的焦点在于,成容出的4万元属借款还是共同投资买房。成容在买房时拿出4万元,且一直在房屋内居住;且汪志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出资4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成容还款的事实;如果仅以房屋登记在汪志名下,而否定成容对房屋享有的权利,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此外,两人在购买房屋时并未约定房屋产权的归属,且双方并非家庭关系,故对房屋构成按份共有,按照出资比例,成容对房屋享有34%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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