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审核要点
①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查。凡是资信情况不好,经营作风欠佳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原则上应拒绝接受,并请客户另行委托我方允许往来的其他银行开证。
②对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遇到包含“详情后告”、“经我方确认生效”等字样的信用证,出口企业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该证。
③对信用证不可撤销性的审核。信用证是否是不可撤销的,直接关系到我方交付货物后能否安全收汇。我方一般只接受不可撤销的国外来证。
以上三点是银行审证的重点,出口企业制作复核性审查。出口企业重点根据合同规定做好以下专项审核。
④审核信用证中对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唛头等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相符。若信用证中对此加列某些特殊规定,要认真考虑我方能否接受。
⑤信用证中的货币与金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相同。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及金额应与合同一致。若信用证规定商品在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增减,金额也应规定有相同幅度的增减,否则,信用证金额不得小于发票和汇票金额。
⑥审核信用证对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及到期地点的规定。对装运期的规定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若出口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出运货物,应及时要求买方展期。若信用证中未规定装运期,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即被视为装运期。有效期与装运期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使出口企业在出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后有足够的时间制单和议讨。再者,交单期也应合理,以免因交单期太短而难以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如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一般不宜轻易接受。
⑦审核信用证单据条款。检查信用证中是否有要求合同规定以外的单据,是否对单据的内容、种类、填制方法等提出了特殊要求。若发现有我方不能同意的特殊要求,应立即要求对方改证。
⑧审查信用证运输条款。信用证对装运港(起运地)、目的港(目的地),以及对转运与分批装运的规定应与合同一致。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出口方应要求信用证允许转运或分批装运,或对此不作规定。另外,还应审查来证对分批装运是否有特殊要求。
⑨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大都是买卖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买方,但也可能是对方的客户即实际买主或第二买主,因此对其名称和地址均应仔细核对,防止张冠李戴,错发错运受益人。
⑩审查信用证中是否规定有特殊条款。我方一般不接受特殊条款中的各种规定。特别要注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如有“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对方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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