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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召回意见
发布日期:2010/7/7 | 点击:1379

 


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召回意见

      1.对境外厂家实施注册制

      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对于还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如果是第一次进口,收货人还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按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检验。


      2.收货人要主动召回和报告

      意见稿也明确,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包括有条件限制进出口、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此外也可以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最后,可以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收货人也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3.没有合格证明就动用罚款

      如果“洋食品”在拿到合格证明前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在出口方面,如果出口食品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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