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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需要注意的问题(二)
发布日期:2010/7/3 | 点击:1335


 

托运货物需要注意的问题(二)

      根据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法令,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将证明文件与货物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车站在证明文件背面注明托运数量,并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托运人或按规定留发站存查。

      对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该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的单据,可委托承运人代递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托运人对委托承运人代递的有关文件或单据,应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未按规定提出证明文件,承运人应拒绝受理。

      托运人对其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负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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